第一条 为构建多元化的高等教育办学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向我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捐赠,支持我省高等教育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方包括内地、港澳台及外国的企业、非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高校全资拥有、控股、参股的企业除外);受赠方为高校或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以高校命名且高校为受益对象的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益方为高校及其内设院、系、所、中心等组成部门或本校在校学生、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认定的捐赠财产,指高校或基金会接受的实际到账的货币资金、实物及股票、股权等。
第四条 受赠方负责对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受赠方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书,做好捐赠登记,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定期向社会公示、向捐赠方通报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用途主要包括:
(一)学生资助、奖励、创业就业、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
(二)教职工的资助、奖励和教师队伍建设等。
(三)校园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等。
(四)校园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等。
(五)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等。
(六)非限定用途。
(七)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捐赠应当以自愿和无偿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捐赠方不得在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等方面要求回报或提出附加条件,对于捐赠用途为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的项目,应在协议中明确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属学校。捐资助学行为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第七条 省财政安排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用于对高校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进行奖励补助。
(一)凡单笔到账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货币资金(外币折算为人民币,外币捐赠以结汇时间作为到账时间),省财政按照捐赠额的50%予以配比资金奖励,每所高校每年获得的配比资金奖励不超过1亿元。
(二)捐赠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未变现股票、股权,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以及经认定不符合配比条件的其他捐赠不安排配比资金。
(三)高校每年9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交配比资金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书面捐赠协议、上一年度捐赠资金银行进账单、结汇单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捐赠资金收支情况报告、有关书面说明等),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比例安排配比资金,并按程序列入下年度预算。
(四)配比资金由高校纳入预算,统筹用于学校发展建设,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及日常办公经费等支出。
(五)高校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捐赠及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预算执行责任人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各高校捐赠财产和配比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审计和绩效考评,对配比资金申报及捐赠财产和配比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对弄虚作假、骗取配比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捐赠财产和配比资金的行为,除暂停安排该校配比资金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高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在各种媒体上公布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点扶持学科、重大科研项目、重要科技文化活动等相关信息和基本情况,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发展建设。
第十条 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