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 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通过社会捐赠形成的,为达成基金会宗旨设立的各类项目,包括奖助基金项目、科研捐助基金项目、校园捐建基金项目、文化建设基金项目以及社会服务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对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调研、策划、设立和评审。
(三)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管,协调捐赠方和执行方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四)根据理事会、捐赠人要求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积极配合捐赠人对捐赠财产的合理征询和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项目性质、项目实施单位等对各项目实行单独立项和分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保障捐赠财物的有效使用。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每个项目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经费使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等。
第七条 根据项目需要可以增配一名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全程参与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的策划、立项、实施、经费使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等。
第三章 协议签署
第八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中必须明确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帐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内容。
第九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一)限定性项目:捐赠人指定捐赠财产用途和方式的项目。
(二)非限定项目: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项目。
(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项目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
第十条 限定性项目需征得指定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一致意见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的,须确定一家为牵头单位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指派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限定性项目根据捐赠人意愿选定项目实施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公益性原则,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立项和报备。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进行单独立项、编号、审批,项目正式开始实施。
第十四条 非限定性项目的申请和审批,可根据项目涉及领域和内容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评议,论证和评议通过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参照限定性项目的流程进行。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跟踪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及项目实施计划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需要按时向捐赠人、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负责人。项目经费的支出应符合公益性原则和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部对项目经费支出是否与预算一致性、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公益性宗旨和经费支出手续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财务部对票据的合法性、报销手续的完整齐全性和是否存在超预算、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等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经理应建立项目台账,根据捐赠协议和项目立项相关材料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定期完成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理事会、捐赠人和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需变更项目实施计划、预算、负责人等其他重要事项时,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基金会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按变更后方案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须按照基金会的结项要求填报结项相关材料。结项报告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反应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对达到民政部规定的重大项目,还须按照民政部要求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由基金会组织专家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基金会收回投入到其他同类项目或非限定性经费中。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就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并向理事会进行阶段性报告和结项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建立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外部监管机制。
(一)积极接受并通过教育部、民政部年度检查,参加民政部对各基金会的登记评定工作;
(二)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三)将项目的实施情况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项目活动;及时向捐赠者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不定期地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