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有关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正,确需修正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正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征询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项目未向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每年5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在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公布,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八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十条 建立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已经公开的信息,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后重新公开,并说明变更理由,同时声明原公开信息作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海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